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涵盖了从1﹕500到1﹕100万的11种,在各行各业得到了广泛应用。
按照测绘管理工作保密事项范围,比例尺为1﹕2.5万、1﹕5万和1﹕10万的地形图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1﹕50万、1﹕25万和1﹕1万的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涉及军事禁区的密级可能更高。由于地形图具有较强的稳定性,长时间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保密期限均设定为长期。
但一段时间以来,有的用图单位(包括成果使用单位和测绘资质单位)保密管理制度执行不力,涉密测绘成果存储处理、使用保管和对外合作等存在突出问题,泄密案件时有发生。
案例一:制度缺失致泄密
2016年7月,某市保密局和国土局开展测绘地理信息保密专项检查时,发现某县水务局无法提供在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申领的全套涉密测绘成果。
经查,2008年7月,时任该县水务局设计队队长的刘某从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购回1套秘密级的本县地形图,未明确专人看管,也没有建立图纸使用、借阅、归还、登记等保密管理制度,涉密测绘图纸日常使用、借取随意,管理混乱、交接不清,单位分管领导也未加强管理,导致地形图遗失。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刘某行政警告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分管领导冯某诫勉谈话。
保密提醒
申领涉密地形图的单位不仅要确保测绘成果存放设施与条件符合有关保密规定,还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本案中用图单位根本就未建立起基本的保密管理制度,把涉密地形图混同于一般文件资料,遗失或被窃只是早晚的事。
案例二:违规销毁不可取
2015年8月,某省、市两级保密局会同市规划局对某电力工程咨询公司检查时,发现4张秘密级地形图查无下落。据当事人回忆,4张地形图由于在工程现场受到污损,已无使用价值,便于2014年7月用碎纸机销毁。在销毁过程中,公司档案管理部门没有向上级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与登记,也没有审批和监销记录,销毁事实难以查证。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责任人王某、李某、赵某行政记过处分,并扣罚数月奖金。
在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用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及时销毁涉密测绘成果,由专人核对、清点、登记、造册、报批、监销,并报涉密测绘成果提供单位备案,也可以请涉密测绘成果提供单位核对、回收并统一销毁。对于用图单位声称涉密测绘成果已销毁但无法提供审批(备案)手续,同时也不能认定为泄露或遗失的情形,仍应按照保密法律法规追究涉案人员责任。
案例三:扩大范围太随意
2015年8月,某市规划局开展全市地理信息保密检查时发现,某县水务局违反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程序,于2012年2月向县规划局提供了全县域1:1万秘密级地形图;2013年9月,县规划局又将部分地形图提供给县旅游局;县旅游局在编制某旅游专项规划过程中,擅自将地形图提供给某公司。事件发生后,该县有关部门对水务局原局长马某、副局长周某、经办人张某,规划局局长李某、副局长徐某,旅游局局长龙某、副局长谭某进行诫勉谈话;给予规划局直接责任人刘某行政警告处分,旅游局直接责任人高某党内警告处分。
用图单位领取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仅限于在许可范围内,按批准的目的使用,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这是一起涉及多重违规的特殊案件,水务局等3家县直单位都存在未经审批向外单位提供涉密地形图的情节,规划局和旅游局本身都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获取涉密测绘成果,而后者竟然还将其扩散到社会上。
地形图性质认知的偏差
其一,实践中集中地表现为部分从业人员仅将包括地形图在内的各种涉密测绘成果视为本单位资产,根据业务工作需要简单处置,却对其国家秘密载体这一本质属性视而不见。
其二,测绘成果依法有偿使用,用图单位在支付一定费用,从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领取后,普遍存在一种将图“买”回的观点。为实现“效益最大化”,个别用图单位罔顾保密法规,擅自复制、转借,更有甚者自定、协议价码,将涉密地形图转卖(包括复制转卖)给其他社会主体,在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同时也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强化用图单位流程管理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泄密案主要发生在管理后端,特别是用图单位存在较多泄密隐患,需要突出以下3个流程环节的管理。
1
入库环节
用图单位申领、接收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应当将其保存于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按照“管”“用”分开原则建立台账,指定专人专管。
2
使用环节
严格按照批准的目的和范围在本单位内部使用,杜绝一切形式的复制、转让、转借行为(包括系统内其他单位),所有使用行为都应当做出书面记录备查。
3
销毁环节
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至多在6个月内)按规定销毁申领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不宜长期留存在用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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